上海师大天华学院德育学分制条例(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的相关精神,努力实现“专、通、雅”协调发展的富有天华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提高德育评价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效引导和规范在校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学校在德育教育和管理工作中引入学分制管理模式,在全校范围内实行德育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在德育学分制模式下,学校以学分的形式对没有纳入学校课程体系的学生思想、行为、素质、能力等内容予以记录,并作出评价。学生在校期间,应按照境界修养、行为自律、素质拓展三个方面的具体要求,取得相应学分,方可参评学校的各项奖励,取得经济资助等。满足学校对于德育学分的基本合格要求,方可申请毕业。
第三条 德育学分制适用于我院2011级及后届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大学生,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学生本人签字并承诺遵守德育学分制的条例规定是学生取得和延续天华学院正式学籍的必要条件。2011年以前入学的在校学生,仅对“行为自律”模块参照执行。
第四条 我校德育学分总分设定为120学分,分为三个部分:
(一)境界修养:总分20学分,以加分形式计算,最低毕业达标要求不低于12学分,每学期完成的经典阅读书目不低于4部。
(二)行为自律:总分80学分,以减分形式计算,最低毕业达标要求为不低于48学分,且每学期至少达到6学分。 (三)素质拓展:总分20学分,以加分形式计算,最低毕业达标要求为12学分,每学期加分上限为3分。三项合计,德育学分毕业最低达标要求为72学分,三个部分的学分独立计算,相互之间不能抵充。
第五条 德育评价的具体内容:
(一)境界修养:主要考察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中华传统文化中汲取做人做事的道理,在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境界方面所作的努力。要求学生在大学期间选修一定数量的通识课程,参加一定数量的经典导读讲座,参加“修身苑”文化长廊的主题学习活动,阅读30部经典著作,取得相应学分。
(二)行为自律:主要考察学生在学习、安全、整洁、文明、纪律等方面的操行情况,对学生的各类违规行为设定德育学分扣分点。要求学生规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天华学院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养成基本的公民素质,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具备与天华学院价值观相吻合的文明素养,知行合一,德才并进,每学期按规定取得相应学分。
(三)素质拓展:主要考察学生践行“专、通、雅”人才培养目标,从思想进步、公益服务、实践技能、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方面提升自我所做的努力和所取得的成绩。要求学生在大学期间参与各种服务、活动、竞赛和社会实践,取得相应学分。
第六条 学校成立德育学分制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保处、教务处、质管处、通识学院、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对全校德育学分制的实施工作负总责,学保处具体负责德育学分制的推进和日常运行工作。
第七条 学院为每位学生建立德育学分档案(含电子档案)。学保处成立学生德育学分记录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德育学分的录入、统计、输出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八条 德育学分的采集与录入:
(一)境界修养与素质拓展模块的德育学分每学期期末录入一次,境界修养模块的学分采集由通识学院组织实施,学生本人申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二)行为自律模块的德育学分采集,根据学生违规行为的发生时间,经记录人认定并填写相应扣分告知单后,提交德育学分管理中心审核并完成网上扣分录入。该模块的德育学分每学期期末汇总一次,对于未达到合格要求的学生予以告知并签字确认,同时学生可以通过大学生成长系统自行查看得分情况。
(三)素质拓展模块的数据采集由学生本人申报并附相关证明,由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后,辅导员将各班学生德育学分总评成绩进行整理,并完成网上成绩录入。
第九条 德育学分未达到毕业最低要求的补修措施:
(一)境界修养模块未达最低学分要求的,须在毕业前继续选修或重学相关课程,重读相关经典著作,补足学分方可申请毕业。选修和重学不另收费。
(二)素质拓展模块未达最低学分要求的,所缺学分,须在毕业前按加分项目类别自行补齐(如参加公益劳动、志愿者服务、职业资格证书等),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认定可获得所缺学分后,方可申请毕业。
(三)行为自律模块未达到学期最低学分要求(6学分)的,需在次一学期放假后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行为自律训练营课程,全部训练科目认定合格后,学期该版块学分记为6分。仍不合格的,记录在案,全部补齐后,方可申请毕业。
第十条 对按德育学分制条例和实施细则要求生成的学分,如有异议,学生拥有申诉权。学生本人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同一问题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在复议决定作出前,不更改原学分记录。
第十一条 学院依据本条例制定《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德育学分制实施细则》,对具体学分标准和分值、评定程序及德育学分的具体使用加以明确。
第十二条 本条例经天华学院第五次学生代表大会、第一届第六次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57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行文公布,于2011年10月起正式实施。今后,对本条例以及《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德育学分制实施细则》的修改,也应在全院范围内提前公示,重大调整须事先召开听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