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文明校风,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第2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 5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学籍的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中的新生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批评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五条 学生对违纪处分有按程序进行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六条 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教育方式。行政处分包括以下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纪律处分。违纪后主动承认错误的,主动消除影响或者减轻违纪行为后果的,或者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第八条 违纪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 第九条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还附加下列限制和相关责任: (一) 取消其参加当年(学年)各种奖励评比的资格; (二)赔偿违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受到刑事处罚者,开除学籍。 (二)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下同)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或被人民法院训诫责令其具结悔过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被解除刑事拘留的,视其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及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社会公共秩序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内书写、张贴、散发反对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及政策,反对国家政权的标语、漫画、传单、条幅、光盘等以及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煽动闹事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言论及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二)在校园内进行棋牌类活动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打麻将、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起打麻将或赌博及参与两次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乱扔、乱砸物品,破坏公共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听劝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乱涂乱画的,给予警告处分;张贴或发布内容淫秽、造谣惑众、侮辱他人人格、损害学校声誉的大小字报或宣传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无视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夜不归宿一学期累计达二次及以上者,违反进出校门规定,一学期晚归记录达三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晚归登记弄虚作假者,未向保安出示证件,不听劝阻,硬行闯入校园,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有下列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轻伤的给予留校查看及其以上处分; 2.寻衅滋事、挑起打架等事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3.持械打人或者为打人者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留校查看及以上处分; 4.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结伙斗殴,未直接造成他人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结伙斗殴为首或者先动手打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侮辱妇女或有骚扰滋事的不良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威胁、恐吓他人,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制作、销售、出租、携带、观看、放映、散布淫秽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录像、磁盘、光盘、书画等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转借学生证、图书证、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给他人使用,或盗用、冒用他人有效证件再次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伪造、变造学生有效证件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在学生宿舍(公寓)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公寓)、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擅自调换学生宿舍(公寓)或者床位不听劝阻者,无礼拒不服从宿舍调配安排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三)擅自改变学生宿舍(公寓)结构或者调换门锁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在学生宿舍(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五)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在校园内进行传教或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在校内从事或参与未经批准的销售、租赁与中介服务经营性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乱贴经商广告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学习纪律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违反学习纪律,迟到、早退、旷课者,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理:课堂教学考勤无故缺课一次按2学时旷课计算,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1学时计。早自习无故缺勤一次计为旷课0.5学时,晚自习无故缺勤一次计为旷课1学时,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者,按旷课计。以上各类旷课行为: 1.一学期累计达10学时者责令其检讨,并在二级学院内通报批评; 2.一学期累计达15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累计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累计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累计达50学时者,劝其退学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对在校外参加实习、社会实践等活动擅自离队者,应加重处分。 (二)测验、考查、考试违纪作弊者,依据《上海师大天华学院考试违纪考试作弊处理条例》规定,除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外,给予下列行政处分: 1.凡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凡考试作弊者,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 3.凡请人代考、冒名替考、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屡次作弊或其他作弊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抄袭论文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1.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或抄袭他人文章1000字以上,不注明引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伪造数据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课堂纪律、以各种形式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申请办理相关证明及文件。 第十四条 侵犯他人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分: (一)非法扣留、藏匿、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他邮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次数较多、金额较大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居住、学习和实验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捏造事实毁坏他人名誉或侮辱他人人格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损坏公私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盗窃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800元以上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恶劣或者对他人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按照其他规定处理。 (二)盗窃或毁坏公共图书,价值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盗窃价值3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盗窃价值2000元以上学术价值较高的图书、资料以及累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毁坏财物损失较大或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仍然收买、窝藏或代为销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五)购买无牌、无证自行车如确系赃车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社会公德,影响校风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分: (一)着装不整或着污秽服饰进入公共场所或在公共场所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公寓)容留及留宿异性的,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述规定处分: (一)在实验室、学生宿舍等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使用明火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吸烟、乱拉电线,使用床头灯、电器升温设备、酒精炉、煤油炉、热得快等禁用物品,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物品,在走廊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因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校内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校内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校园网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的,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在校园网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属于国家秘密的各种文件资料,或泄露处于保密阶段的科研项目有关资料、数据、图(照)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传播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用侮辱性的语言、文字对他人进行谩骂或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使用相关计算机软件或者电子邮件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作、传播或利用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利用系统漏洞做出可能危害系统安全行为的,有影响其他使用者正常使用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将本人使用的帐号转让、租借给他人不正当使用的,给予警告处分。 (九)违反国家有关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学校关于校园网管理的其它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中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中的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已受过处分,在考察期再次违纪又需处分者,要加重处罚,可升级处分等级,有下述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尚在留校察看期间的; (二)已受过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三)已受过两次警告处分的。 第四章 违纪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考试、论文和课堂纪律的行为,由教务处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保处提出处理建议,涉及考试违纪和作弊的由教务处牵头从速处理。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寓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并向学保处提出处理建议。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由学保处依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并向学保处提出处理建议。学生其他违纪行为由各二级学院会同学保处和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为: (一)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拟处分学生调查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拟给处分、处分依据,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记录。 (二)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保处审议决定; (三)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保处审议,报请党委分管副书记签字批准; (四)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学保处审议,报请党委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报上海市教委学生处备案。 (五)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人,并由被处分人在处分决定上签字,以表示接到处分通知。被处分人因故不能在决定上签字,或拒绝签字时,不影响该处分生效,由其专业辅导员签字,并注明本人未签字原因。若受处分学生未在学校,由学院(二级学院)以挂号信形式将处分决定书按违纪学生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其本人。若信件退回,则在回执上做好记录,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六)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处分后续工作中与受处分学生权益直接相关的,应自决定书送交之日起执行。被处分人不服处分的,可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对同一处分结果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学校的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七)处分决定由学保处在布告栏中张榜公布,并书面通知被处分人所在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 (八)学生违纪处分的有关材料,包括原始材料、处分决定书等,统一由学保处整理保存在学校文书档案中。 第五章 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三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为一年。察看期内有明显进步表现的,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院批准,可以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间对错误没有认识,表现不好的,可给予延长察看期三个月或半年;察看期间犯有新错误或重犯错误,视其情节,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记过及以下处分一年后,或学生毕业时满6个月以上,由受处分本人学生提出申请,学院可以根据学生的悔改表现,按批准处分的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评议为良好的,由学院审核批准撤销处分。处分期一年内有特殊立功表现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照程序给与评议通过后,可提前3-6个月撤销处分。凡已撤销处分的,处分材料可不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由学生管理部门作为文书档案归档。未撤销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均须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为包含所述的数字或者处分的级别。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2014年8月修订,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保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