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师大天华学院学生奖励暂行条例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充分发挥先进的榜样示范作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学生奖励包括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教育基金会冯水康奖学金、天华学院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天华学院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优秀毕业生。

第三条 凡在学院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均有资格参加各类奖励的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评奖学金、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和优秀毕业生:1、德育学分未达到规定要求者;2、当年度违反学院纪律及受到行政处分者;3、无故不参加班级、学院组织的各类思想教育、公益活动及社会实践者。4、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者。5、当学年所有科目成绩有不合格者。

第四条 评优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宁缺毋滥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生评优工作由教务处、学保处组织管理,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具体实施。二、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根据《上海市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表现突出的党员、积极分子、学生干部优先;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曾获得学院奖学金或者专业内绩点排名前列。

第八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第九条 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天华学院奖学金。

第十条 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和分配名额,并根据学生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三、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具体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7、具有自我解困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十三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按程序接受审核。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再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上海市教育基金会冯水康奖学金或天华学院奖学金中任一项。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助学金名额,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每年10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15日前评审公示完毕。四、上海市奖学金

第十五条 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十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4、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表现突出的党员、积极分子、学生干部优先;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曾获得学院奖学金或者专业内绩点排名前列。

第十七条 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当年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每年10月31日前,上报至市教委。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教育基金会冯水康奖学金或天华学院奖学金。五、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按程序接受审核。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上海市教育基金会冯水康奖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或天华学院奖学金。六、上海市教育基金会冯水康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上海市教育基金会冯水康奖学金是学院董事冯水康先生依托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设立的学生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本科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标准为25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冯水康奖学金的评选基本条件(具体要求以当年评选细则为准):1、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2、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育测评达到规定要求;3、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4、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5、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1)担任过班助理且工作出色的同学;(2)在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结对责任制中成果突出;(3)生活困难,但有通过个人努力自我解困意识和行动的同学。

第二十五条 获得冯水康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籍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保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部负责具体实施,提出当年冯水康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经公示,上报至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同一学年内,获得冯水康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天华学院奖学金,但不能再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七、天华学院奖学金第二十七条 综合奖学金

(一)基本申请条件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育综合测评为良好以上(含良好)。2、热爱专业,勤奋学习,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和独立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当学年所有科目总评成绩(含各考查科目,包括实习、实训等操作)成绩合格。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学年体育成绩合格。

(二)各奖项基本申请条件

1、特等奖学金符合当年一等奖学金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学年各考试科目总评成绩90分以上,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

(2)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学术型及智力型活动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或在科技、学术方面有较大的创新成果者。

2、一等——三等奖学金根据该学年各考试科目的加权平均分进行排名,同时参照以下标准,确定综合测评的名次,根据评奖的比例、名额确定可接受评审学生。一等奖学金获得者需同时达到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学年体育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二等奖学金获得者需同时达到考查科目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学年体育成绩合格;三等奖学金获得者需同时达到考查科目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学年体育成绩合格。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如下:

加权平均分=∑(取得某门考试课程的学分数×取得该门课程的分数)
∑(本学年规定的考试课程学分数)

(加权平均分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小数点后第二位采取四舍五入法。)

(三)奖励标准

特等奖:每人每年5000元一等奖:每人每年2000元二等奖:每人每年800元三等奖:每人每年500元说明:每位学生最多可同时获得不同类的2种单项奖学金,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单科成绩奖和竞赛优胜奖的评选。综合奖学金、单科奖学金中的部分奖项由“辰创助学奖学金”等企业冠名奖助学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单项奖学金

(一)基本申请条件1、拥护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自觉抵制不良倾向。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德育综合测评良好以上。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课程学习、科技发明、学科竞赛、文体比赛、社会实践、品行表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具体申请条件

1、单科成绩奖单科成绩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标准如下:一等奖:每人每年300元。二等奖:每人每年200元。三等奖:每人每年100元。单科成绩奖由各二级学院和教务处核定,每专业选定三门专业核心考试科目,其学年总评成绩各专业年级前三名者,分获该奖项一二三等奖。

2、竞赛优胜奖当学年在市级(含市级)以上重大科技、学术型及智力型活动中表现优异,成绩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者。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

3、考级考证奖当学年取得高于学校同期教学要求的各类与专业有关的职业能力证书者,根据证书的类别和取得的成绩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300元。

说明:每位学生最多可同时获得不同类的2种单项奖学金,当年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学院综合奖学金的学生不再参加单科成绩奖和竞赛优胜奖的评选。综合奖学金、单科奖学金中的部分奖项由“辰创助学奖学金”等企业冠名奖助学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获得天华学院奖学金的学生为我院在籍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十条 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下学年开学后六周内完成。

第三十一条 每学年由学院奖励评审小组拟定奖励名额计划,各二级学院根据各奖项基本和具体申请条件的要求,结合各专业学生学习成绩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学院奖励评审小组审核后执行。

八、天华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参评对象

校团委、校学生会、二级学院分团委、学生会、班团支部、班干部和社团负责人。具体比例由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二)评选条件

1、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品行端正,能以身作则,德育综合测评良好以上(含良好)。

2、遵纪守法,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为同学、集体服务,助人为乐,行为上起到表率的作用,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受同学的广泛好评。

3、学习认真,各科成绩无不及格现象,积极关心、帮助学习困难同学,能较好地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

4、担任学生干部一个学期以上。任职期间,积极认真地做好承担的社会工作,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群众基础,组织策划能力强,踊跃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任职期间无重大工作失误,所带领的团队在专项评比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奖励标准

1、优秀学生干部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由学院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2、奖励标准按学院有关政策执行。

九、天华学院三好学生

第三十三条 三好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

(一)参评对象

当学年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教育基金会冯水康奖学金、天华学院奖学金获得者、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获得者。

二)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上要求进步,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

2、学习工作好。学习认真,刻苦钻研,能较好掌握多门(含实习实训)功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成绩良好以上(含良好)。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和校园社会工作,成绩显著。

3、身体心理好。坚持体育锻炼,踊跃参与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合格,体育课学年成绩70分(含70分)以上。心理素质良好,无不良生活习惯。

(三)奖励标准

1、学生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由学院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2、奖励标准按学院有关政策执行。

十、天华学院优秀毕业生

第三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于当级学生毕业前两个月进行。

(一)基本申请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制度,能模范地执行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试行)》和《上海师大天华学院学生行为规范》,遵纪守法,有良好的品德修养,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行政处分,每学年德育综合测评达到良好以上(含良好)。

2.积极参与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综合表现突出。

3.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良,按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各培养环节,各科(包括考试、考查科目)均未补考(实行学分制的,无重修课程),下列条件符合其中一条即可申报参加评选。

(1)大学四年学位课平均绩点在全二级学院排在前5名者;

(2)在毕业前连续三次获得三等以上(含三等)综合奖学金者;

(3)在毕业前获得过校三好学生或校优秀学生干部、或其他同等效力的获奖证书三次以上(含三次);

(二)否决条件

被批准为校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取消其校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1、延长学习年限;

2、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3、就业过程中因个人原因有违约行为;

4、有其他不良行为;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学校将向用人单位如实反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奖励标准

优秀毕业生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由学院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奖励标准按学院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10%。

第三十六条 获得校优秀毕业生的同学有资格申请上海市优秀毕业生,具体要求和标准根据每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评选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有关精神执行,上海市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5%。

本条例2014年8月修订,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关文件中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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